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节约能源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再添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这是中国继2006年正式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十七大再次把节约能源作为国家的战略之后的又一举措。新的节能法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
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根据我国国情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节能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
政府机构被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
首次明确了政府的节能责任,专门设置了“公共机构节能”一节,明确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对于政府机构如何节能方面,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该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从预算管理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对政府机构自身节能提出要求。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严格取消“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绝非无的放矢,而是可以实实在在的促使相关部门单位采用更为节能的产品。
但是,尽管国家制定了相关节能法规和制度,却还是有很多地方需要完善,比如中国北方地区建筑的冬季取暖费征收规定。不少对节能住宅没有兴趣的消费者的理由就是:“大部分房子都不是节能保温的,大家不也住得挺好。夏天用空调也就两个月,花不了多少电费,冬天供暖反正按面积交钱,节不节能都一样。”
节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涉及到众多的部门和领域,也需要国家更多的配套制度和政策倾斜。国家推广节能减排的决心毋庸置疑,但是要达到预期的效果,实在有很多的方面要做的更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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