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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发布《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续一)
 

计标〔1988〕42号

    根据国家计委(86)计综250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冶金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0,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修订后的《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0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冶金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冶金建筑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中国计划出版社负责。

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8年1月9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86)计综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武汉冶金建筑研究所会同化学工业部、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和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所属的有关单位对原《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1-80进行修订而成。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近年来工业炉砌筑工程设计、施工、科研和生产使用方面的经验,并多次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八章,其中第一、二、三、四、十七和十八章系通用部分,包括各种工业炉砌筑工程的共同规定;其余各章为所列专业炉砌筑工程的特殊要求。本规范中未列入专门章节的各工业部门的一般工业炉,可按本规范的通用部分施工及验收。 
    随着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将不断涌现,希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武汉冶金建筑研究所《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管理组(武汉市青山区),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

1987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包括各种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以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要求。
第1.0.2条 工业炉砌筑工程必须按设计施工。
第1.0.3条 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第1.0.4条 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子基础、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 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炉子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 
    二、隐蔽工程的验收记录; 
    三、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及焊接严密性试验记录; 
    四、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 
    五、可动炉子或炉子可动部分的试运转记录; 
    六、炉内托砖板和锚固件等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记录。
第1.0.5条 在施工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技术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后,才可推广使用。采用新技术,如本规范的内容未能包括时,可补充制订专门规程。
第1.0.6条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

第二章 工业炉砌筑的基本规定

 第一节 材料

(Ⅰ)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

第2.1.1条 耐火材料和制品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保管和运输。 运至施工现场的耐火材料和制品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有时效性的耐火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耐火材料和制品的牌号、级和砖号等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和外观检查或挑选。必要时应由试验室检验。注:①有可能变质或必须作二次检验的材料,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要 求后,才可使用。 ②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砖上的泥浆和炉渣。旧砖经检验合格,可砌于工业炉 的次要部位。
第2.1.2条 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
第2.1.3条 在工地仓库内的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级、砖号和砌筑顺序放置,并作出标志。 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
第2.1.4条 大型工业炉砌筑工程,耐火制品宜采用集装方式运输。
第2.1.5条 运输和保管耐火材料时,应预防受湿。 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隔热耐火砖、隔热制品等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粘土砖,应存放在有盖的仓库内。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等),不得受潮。
第2.1.6条 耐火泥浆、粉料、骨料、结合剂、捣打料、可塑料、喷涂料、浇注料和耐火纤维,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有防冻要求的耐火材料,应采取防冻措施。

(Ⅱ)泥浆

第2.1.7条 砌筑耐火制品用的泥浆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应同所用耐火制品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相适应。泥浆的种类、牌号及其他性能指标,应根据炉子的温度和操作条件由设计选定。耐火砌体一般所采用的泥浆种类和成分见附录一。
第2.1.8条 砌筑工业炉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验确定泥浆的稠度和加水量,同时检查泥浆的砌筑性能(主要是粘结时间)是否能满足砌筑要求。泥浆的粘结时间视耐火制品外形尺寸的大小而定,宜为1~1.5min。
第2.1.9条 不同类型泥浆的稠度及其适用的砌体类别,可按表2.1.9采用。
第2.1.10条 测定泥浆的稠度,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耐火泥浆稠度试验方法》进行。 测定泥浆的粘结时间,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耐火泥浆粘结时间试验方法》进行。
第2.1.11条 砌筑工业炉应采用成品泥浆。泥浆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规定砖缝厚度30%。 注:当现场配制泥浆时,必须按确定的配合比准确配料。
第2.1.12条 调制泥浆时,必须称量准确,搅拌均匀。不应在调制好的泥浆内任意加水或结合剂。 沿海地区,调制掺有外加剂的泥浆时,搅拌水应经过化验,其氯离子(Cl{)的含量不应大于300ppm。
第2.1.13条 同时使用不同泥浆时,不得混用搅拌机和泥浆槽等机具。
第2.1.14条 掺有水泥、水玻璃或卤水的泥浆,不应在砌筑前过早调制。 已初凝的泥浆不得使用。
第2.1.15条 磷酸盐泥浆所用的原材料及其配合比,应符合冶金部现行的标准《高强度磷酸盐泥浆施工技术暂行规程》的规定。
第2.1.16条 调制磷酸盐泥浆时,必须保证规程规定的困料时间。调制好的泥浆,不得任意加水稀释。 砌体中磷胺盐泥浆干固后,严禁敲打。  

第二节 施工

(Ⅰ)一般规定

第2.2.1条 根据所要求的施工精细程度,耐火砌体分为数类。各类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特类砌体不大于0.5mm; 
    二、Ⅰ类砌体不大于1mm; 
    三、Ⅱ类砌体不大于2mm; 
    四、Ⅲ类砌体不大于3mm; 
    五、Ⅳ类砌体大于3mm。
第2.2.2条 除设计另有规定外,一般工业炉各部位砌体的砖缝厚度不应超过表2.2.2规定的数值。 
第2.2.3条 一般工业炉砌筑的允许误差,不应超过表2.2.3规定的数值。 
第2.2.4条 对于特类砌体,应将砖精细加工,并应按其厚度和长度选分;第Ⅰ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和长度选分,如砖的尺寸误差达不到砖缝要求时,应加工;第Ⅱ类砌体,应按砖的厚度选分,必要时可加工。 选砖时,应保证砖的尺寸误差能满足所规定的砖缝要求。
第2.2.5条 工业炉复杂而重要的部位,应进行预砌筑,并作好技术记录。
第2.2.6条 工业炉的中心线和主要标高控制线,应按设计由测量确定。砌筑前,应校核砌体的放线尺寸。
第2.2.7条 固定在砌体内的金属埋设件,应于砌筑前或砌筑时安设。砌体与埋设件之间的间隙及其中的填料,应符合设计规定。
第2.2.8条 炉底和炉墙砌体与炉内设置的传送装置之间的间隙,应按规定的尺寸留设。
第2.2.9条 耐火砌体和隔热砌体,在施工过程中,直至投入生产前,应预防受湿。
第2.2.10条 砌体应错缝砌筑。
第2.2.11条 砌体的一切砖缝中,泥浆均应饱满,其表面应勾缝。干砌底和墙时,应以干耐火粉填满。
第2.2.12条 不得在砌体上砍凿砖。砌砖时,应使用木槌或橡胶槌找正,不应使用铁锤。在泥浆于固后,不得敲打砌体。
第2.2.13条 砌砖中断或返工拆砖而必须留槎时,应作成阶梯形的斜槎。
第2.2.14条 砖的加工面,不宜朝向炉膛或炉子通道的内表面。
第2.2.15条 砌体内的各种孔洞、通道、膨胀缝以及隔热层的构造等,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检查。
第2.2.16条 砌体膨胀缝的数值、构造及分布位置,均应由设计规定。 当设计对膨胀缝的数值没有规定时,每米长的砌体膨胀缝的平均数值可采用下列数据为依据: 
    一、粘土砖砌体为5~6mm; 
    二、高铝砖砌体为7~8mm; 
    三、刚玉砖砌体为9~10mm; 
    四、镁铝砖砌体为10~11mm; 
    五、硅砖砌体为12~13mm: 
    六、镁砖砌体为10~14mm。
第2.2.17条 留设膨胀缝的位置,应避开受力部位、炉体骨架和砌体中的孔洞。
第2.2.18条 砌体内外层的膨胀缝不应互相贯通,上下层宜互相错开。
第2.2.19条 当半砖厚耐火砌体的膨胀缝与隔热砌体串通时,该处的隔热砖应用粘土砖代替。拱顶直通膨胀缝应用耐火砌体覆盖。
第2.2.20条 留设的膨胀缝应均匀平直。缝内应保持清洁,并按规定填充材料。
第2.2.21条 托砖板与其下部砌体之间、托砖板上部砌体与下部砌体之间,均应留有间隙,间隙尺寸及填充材料由设计规定。
第2.2.22条 当托砖板下的膨胀缝不能满足设计尺寸时,可加工托砖板下部的砖,加工后砖的厚度不应小于原砖厚度的2/3。
第2.2.23条 砌体与设备、构件、埋设件和孔洞有关联时,应考虑膨胀后尺寸的变化,以确定砌体冷态尺寸或膨胀间隙。
第2.2.24条 基础有沉降缝时,其上的砌体也应留设沉降缝。缝内应用石棉绳、耐火纤维或填料等塞紧。
第2.2.25条 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应用塞尺检查,塞尺宽度应为15mm,厚度应等于被检查砖缝的规定厚度。 如果用塞尺插入砖缝的深度不超过20mm时,则该砖缝即认为合格。不得使用端头尖锐或已磨损的以及不标准的塞尺。
第2.2.26条 对耐火砌体的砖缝厚度和泥浆饱满度,应及时检查。一般工业炉及工业炉的一般部位,泥浆饱满度不得低于90%。对气密性有较严格要求以及有熔融金属或渣侵蚀的工业炉部位,其砖缝的泥浆饱满度不应低于95%。工业炉砌体的砖缝厚度,应在炉子每部分砌体每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1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下列规定的处数: 
    一、Ⅰ类砌体为4处; 
    二、Ⅱ类砌体为4处; 
    三、Ⅲ类砌体为5处; 
    四、Ⅳ类砌体为5处。 注:特类砌体第5m2的表面上用塞尺检查20处,比规定砖缝厚度大50%以内的砖缝不应超过4处:

(Ⅱ)底和墙

第2.2.27条
砌筑炉底前,应预先找平基础。必要时,应在最下一层砖加工找平。砌筑反拱底前,必须用样板找准弧形面;斜坡炉底应放线砌筑。
第2.2.28条 炉底与炉墙的砌筑顺序,应符合设计要求。经常检修的炉底,应砌成活底。
第2.2.29条 砌筑可动炉底式炉子时,其可动炉底的砌体与有关部位之间的间隙,应按规定的尺寸仔细留设。
第2.2.30条 水平砖层砌筑的斜坡炉底,其工作层下部的退台或错台所形成的三角部分,可用相应材质的耐火浇注料、捣打料或可塑料找齐。
第2.2.31条 反拱底应从中心向两侧对称砌筑。
第2.2.32条 非弧形炉底、通道底的最上层砖的长边,应与炉料、金属、渣或气体的流动方向垂直,或成一交角。
第2.2.33条 直墙应按标杆拉线砌筑。当两面均为工作面时,宜同时拉线砌筑。炉墙砌体应横平竖直。
第2.2.34条 圆形炉墙应按中心线砌筑。当炉壳的中心线垂直误差和直径误差符合炉内形的要求时,可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第2.2.35条 当炉壳中心线和直径误差符合炉内形的要求时,卧式圆形砌体应以炉壳为导面进行砌筑。
第2.2.36条 弧形墙应按样板放线砌筑;砌筑时,应经常用样板检查。
第2.2.37条 具有拉钩砖或挂砖的炉墙,除砖槽的受拉面应与挂件靠紧外,砖槽的其余各面与挂件间应留有活动余地,不得卡死。
第2.2.38条 炉墙内的拉砖杆和拉砖钩(图2.2.38),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拉砖杆应平直,其弯曲度每米长不宜超过3mm; 
    二、拉砖杆的长度应适合,不得出现不拉或虚拉的现象; 
    三、拉砖杆在纵向膨胀缝处应断开; 
    四、拉砖钩应平直地嵌入砖内,不得一端翘起。
第2.2.39条 隔热耐火砖砌体的拉砖钩,应位于隔热耐火砖的中间。当个别拉砖钩遇到砖缝时,可水平转动拉砖钩,使其嵌入处与砖缝间距离不小于40mm(见图2.2.39)。
 
第2.2.40条 圆形炉墙不得有三层或三环重缝,上下两层与相邻两环的重缝不得在同一地点。圆形炉墙的合门砖应均匀分布。
第2.2.41条 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应按设计标高找平,表曲应平整。 拱脚砖与中心线的间距,应符合设计尺寸。

(Ⅲ)拱和拱顶

第2.2、42条
拱胎及其支柱所用木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承重结构选材标准,其树种可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Ⅲ等材。
第2.2.43条 拱胎的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胎面应平整。支设拱胎时,必须正确和牢固,并经检查合格后,才可砌筑拱或拱顶。
第2.2.44条 砌筑拱顶前,拱脚梁与骨架立柱必须靠紧,并经检查合格。 砌筑可调节骨架的拱顶前,骨架和拉杆必须调整固定,并经检查合格。
第2.2.45条 拱脚表面应平整,角度应正确。不得用加厚砖缝的方法找平拱脚。
第2.2.46条 拱脚砖应紧靠拱脚梁砌筑。当拱脚砖后面有砌体时,应在该砌体砌完后,才可砌筑拱或拱顶。不得在拱脚砖后面砌筑隔热耐火砖或硅藻土砖。注:隔热耐火砖拱顶的拱脚砖后面,可砌与拱顶相同材质的砖。 第2.2.47条 除有专门规定外,拱和拱顶应错缝砌筑。错缝砌筑的拱和拱顶,应沿纵向缝拉线砌筑,保持砖面平直。
第2.2.48条 粘土砖拱或拱顶上部找平层的加工砖,可用相应材质的耐火浇注料代替。
第2.2.49条 跨度不同的拱和拱顶宜环砌。环砌拱和拱顶的砖环必须保持平整垂直。
第2.2.50条 拱和拱顶必须从两侧拱脚同时向中心对称砌筑。砌筑时,严禁将拱砖的大小头倒置。
第2.2.51条 拱和拱顶的放射缝,应与半径方向相吻合。拱和拱顶的内表面应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应超过3mm。
第2.2.52条 锁砖应按拱和拱顶的中心线对称均匀分布。跨度小于3m的拱和拱顶,应打入1块锁砖:跨度大于3m时,应打入3块;跨度大于6m时,应打入5块。
第2.2.53条 锁砖砌入拱和拱顶内的深度宜为砖长的2/3~3/4,但在同一拱和拱顶内砌入深度应一致。打锁砖时,两侧对称的锁砖应同时均匀地打入。打入锁砖应使用木槌;使用铁锤时,必须垫以木板。
第2.2.54条 不得使用砍掉厚度1/3以上的或砍凿长侧面使大面成楔形的锁砖。
第2.2.55条 砌筑球形拱顶应采用金属卡钩和拱胎相结合的方法。球形拱顶应逐环砌筑,并及时合门,留槎不宜超过三环。 合门砖应均匀分布,并应经常检查砌体的几何尺寸和放射缝的正确性。
第2.2.56条 吊挂平顶的吊挂砖,应从中间向两侧砌筑。吊挂平顶的内表面应平整,个别砖的错牙不应超过3mm。当砖的耳环上缘与吊挂小梁之间有间隙时,应用薄钢片塞紧。砌筑吊挂平顶时,其边砖同炉墙接触处应留设膨胀缝。斜坡炉顶应从下面的转折处开始向两端砌筑。
第2.2.57条 吊挂砖应预砌筑,并进行选分和编号。必要时应加工。 吊挂砖的主要受力处不得有裂纹。
第2.2.58条 砌完粘土质(或高铝质)炉顶吊挂砖后,应在炉顶上面灌缝,再按规定的部位铺砌隔热制品。
第2.2.59条 在砌完具有吊杆、螺母结构的吊挂砖后,应将吊杆的螺母拧紧。拧紧螺母时,应随时注意不使吊挂砖上升,但吊钩应紧靠吊挂砖孔的上缘。
第2.2.60条 吊挂拱顶应环砌。环缝彼此平行,并应与炉顶纵向中心线保持垂直。 开始砌筑吊挂拱顶时,应先按设计要求试砌一环,然后照此环依次砌筑。
第2.2.61条 在镁质吊挂拱顶的砖环中,砖与砖之间应插入销钉和夹入钢垫片,不得遗漏或多夹。 销钉的直径和长度,钢垫片的长度和宽度,均不得做成正公差。钢垫片的穿销孔不得做成负公差。钢垫片应平直,没有扭曲和毛刺。
第2.2.62条 吊挂拱顶应分环锁紧,各环锁紧度应一致。锁砖合紧后,应即把吊挂长销穿好。
第2.2.63条 跨度大于5m的拱胎在拆除前,应设置测量拱顶砖下沉的标志;拱胎拆除后,应作好下沉记录。
第2.2.64条 拆除拱顶的拱胎,必须在锁砖全部打紧,拱脚处的凹沟砌筑完毕,以及骨架拉杆的螺母最终拧紧之后进行。 注:拆除吊挂拱顶的拱胎前,还应将吊挂结构安装完毕。

(Ⅳ)空气、煤气管道

第2.2.65条
管道内衬均应以管壳为导面砌筑。当管壳内表面有喷涂层时,应将喷涂层表面找圆,并以此为导面进行砌筑。
第2.2.66条 当管道砌体的直径小于600mm或矩形断面小于500mm×600mm时,可在地面上采取分段(每段长不超过3m)砌筑或浇注内衬。
第2.2.67条 环形管道(包括高炉热风围管)内衬应按管壳分段砌筑,各段内衬的接头应砌成直缝,并仔细加工砖。
第2.2.68条 管道(包括高炉热风管)各岔口顶部,应采用耐火浇注料现场浇注或采用组合砖砌筑。

(Ⅴ)烟道
第2.2.69条
除复杂形状的拱顶可环砌外,烟道拱顶应错缝砌筑。
第2.2.70条 地下烟道砌体使用的耐火泥浆,可掺入15%~20%标号不低于325号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第2.2.71条
没有混凝土壁的地下烟道的拱顶,应在墙外完成回填土后才可砌筑。必要时,烟道墙应采取防止向内倾倒的措施。
第2.2.72条 砌筑烟道闸门附近的砌体时,应按设计留出间隙。 回转闸门底座上表面的标高,应略高出烟道底上表面的标高。
第2.2.73条 当烟道闸门具有框架结构时,闸门附近砌体应在框架安装定位后砌筑。与框架接触的砖应仔细加工,两者之间的间隙应使用与砌砖相同成分的浓泥浆填实。

(Ⅵ)换热器和换热室
第2.2.74条
陶质换热器砌体的砖缝厚度,不应超过表2.2.74规定的数值。换热室的底、墙和顶的砖缝厚度,应符合本章表2.2.2的规定。 

第2.2.75条 四孔格子砖和管砖应进行预砌筑,并按高度选分。必要时,砖的端面应研磨,砌筑时,在同一水平砖层内,应使用同类高度的砖。
第2.2.76条 砌筑换热室的允许误差,不应超过表2.2.76规定的数值: 

第2.2.77条 换热器砖格子应在砌筑前试砌。试砌时,在长度、宽度两个方向应各干徘一列砖格子,据此实排尺寸作为换热室内空的放线尺寸。 砌筑时,必须砌成水平,并保持换热器全高通道的垂直和上下相邻砖层吻合。
第2.2.78条 换热器内空气或废气换向的各通道的尺寸和位置,在砌筑时均应经过检查。
第2.2.79条 流到通道内部的泥浆,应在砌砖时随时仔细清除。清除时,不应损坏异形砖或破坏砖缝。
第2.2.80条 换热器水平分隔墙、废气道隔墙、四孔格子砖、盖砖、盘砖、管砖和星形砖等,均应用气硬性泥浆砌筑。气硬性泥浆的成分,可按附录一采用。
第2.2.81条 每砌完一层砖格子后,应停置24h。当温度高于20℃时,可停置16h。 在泥浆凝结时期内,砌体不应受到振动。在砌筑上层砖格子时,应在下层铺设踏板。
第2.2.82条 砌筑换热器时,应用灯光透射法检查格孔是否畅通。如有堵塞,应及时清除。
第2.2.83条 四孔格子砖换热器与两侧墙接触处的缝隙,应用粘土质耐火泥浆填塞。
第2.2.84条 四孔格子砖换热器的水平废气道内,应涂刷一层气硬性稀泥浆。
第2.2.85条 管砖换热器下部拱上的小单墙,应同两侧墙交错砌筑。
第2.2.86条 管砖换热器的下列部位,应涂刷一层气硬性稀泥浆: 
    一、换热器的四周墙,涂刷泥浆的厚度应为2mm; 
    二、管砖的内壁和每层水平隔墙的上表面。 注:刷浆前,应在下部小单墙和烟道底上面铺撒锯木屑。
第2.2.87条 砌筑管砖时,应先将管砖砌入其上端的盘砖(倒置砌入),再将已砌好上端盘砖的管砖砌入下端的盘砖内管砖同盘砖内外接头缝处挤出的泥浆,应仔细地勾抹清理。
第2.2.88条 管砖周围的胀膨缝,应用木楔塞紧,防止砌体松动。 

第三章 不定形耐火材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运至工地的不定形耐火材料,应具有现行的国家标准《不定形耐火材料(致密和隔热)分类》所规定的完整牌号。
第3.1.2条 运至工地的不定形耐火材料,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1.1条的规定之外,还应具有生产厂制订的施工方法说明书。
第3.1.3条 不定形耐火材料如包装破损物料明显外泄、受到污染或潮湿变质时,该包不应使用。
第3.1.4条 运到工地的耐火预制构件的表面上应具有: 
    一、生产单位印记; 
    二、质量检验合格印记; 
    三、在不同的三个面上有与施工图相一致的部件编号; 
    四、吊点标志。 耐火预制构件的尺寸精度,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粘土质和高铝质耐火浇注料》进行检验。
第3.1.5条 垛放耐火预制构件时,支承的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构件的受力情况,不应使预制构件产生超应力和损伤。
第3.1.6条 在施工中不得任意改变不定形耐火材料的配合比。不应在搅拌好的不定形耐火材料内任意加水或其他物料。
第3.1.7条 与不定形耐火材料接触的钢结构和设备的表面,应先除锈。
第3.1.8条 锚固砖或吊挂砖的外形和尺寸应逐块检查和验收。锚固砖或吊挂砖不得有横向裂纹。
第3.1.9条 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保持与炉壳或吊挂梁相垂直。 锚固砖、锚固座与锚固钩必须互相拉紧,但锚固砖应能随炉墙胀缩而起落。锚固钩四周不得填料。吊挂砖与吊挂梁之间应楔紧。在烘炉之前,必须拆除楔垫。在浇注、喷涂施工前,锚固砖或吊挂砖可预先润湿。
第3.1.10条 振动棒、捣锤等金属捣实工具,不得直接作用于锚固砖或吊挂砖上。必要时,应垫以木板。
第3.1.11条 加热炉内的水冷管在外部包扎保温层之前,必须检查锚固件(钉钩、钢丝圈等)是否固定牢靠,然后支模浇注或捣打。 如果用预制件包扎水冷管,预制件与水管必须紧贴,预制件之间接缝泥浆必须饱满、密实。
第3.1.12条 不定形耐火材料内衬的允许尺寸误差,可参照对耐火砖内衬的要求确定。 

第二节 耐火浇注料

第3.2.1条 搅拌耐火浇注料用的水,应采用洁净水。沿海地区搅拌水,应经化验,其氯离子(Cl)含量不应大于300ppm。
第3.2.2条 浇注用的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支模尺寸应准确,并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变形。 模板接缝应严密,不漏浆。对模板应采取防粘措施。与浇注料接触的隔热砌体的表面,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3.2.3条 浇注料宜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变更用料牌号时,搅拌机及上料斗、称量容器等均应清洗干净。
第3.2.4条 搅拌好的粘土耐火浇注料、高铝水泥耐火浇注料、水玻璃耐火浇注料和已加促凝剂的磷酸盐耐火浇注料,应在30min内浇注完。已初凝的浇注料不得使用。
第3.2.5条 浇注料中钢筋或金属埋设件,应设在非受热面。 注:普通钢筋的使用温度不应超过350℃。
第3.2.6条 整体浇注耐火内衬膨胀缝的设置,应由设计规定。对于粘土质或高铝质的耐火浇注料,当设计对膨胀缝数值没有规定时,每米长的内衬膨胀缝的平均数值,可采用下列数据: 
    一、粘土耐火浇注料为4~6mm; 
    二、高铝水泥耐火浇注料为6~8mm; 
    三、磷酸盐耐火浇注料为6~8mm; 
    四、水玻璃耐火浇注料为4~6mm; 
    五、硅酸盐水泥耐火浇注料为5~8mm。
第3.2.7条 浇注料应振捣密实。振捣机具宜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或平板振动器。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附着式振动器或人工捣固。 当用插入式振捣器时,浇注层厚度不应超过振捣器作用部分长度的1.25倍;当用平板振动器时,其厚度不应超过200mm。注:隔热耐火浇注料宜采用人工捣固。当采用机械振捣时,应防止离析和体积密度增大。
第3.2.8条 耐火浇注料的浇注,应连续进行。在前层浇注料凝结前,应将次层浇注料浇注完毕。间歇超过凝结时间,应按施工缝要求进行处理。施工缝宜留在同一排锚固砖的中心线上。
第3.2.9条 浇注料的养护,应按所用牌号规定的方法进行。浇注料养护期间,不得受外力及振动。
第3.2.10条 不承重模板,应在浇注料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模而受损坏或变形时,才可拆除;承重模板应在浇注料达到设计强度70%之后,才可拆除。热硬性浇注料要烘烤到指定温度之后,才可拆模。
第3.2.11条 浇注料的现场浇注质量,应以单项工程的每一种牌号或配合比,每20m为一批留置试块进行检验。不足此数亦作一批检验;每一单项工程采用同一牌号或配合比多次施工时,每次施工均应留置试块检验。检验项目和技术要求,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粘土质和高铝质耐火浇注料》的规定执行。
第3.2.12条 浇注料表面不应有剥落、裂缝、孔洞等缺陷。 注:可允许有轻微的网状裂纹。
第3.2.13条 粘土浇注料、水玻璃浇注料和磷酸盐浇注料的预制块,不宜在露天堆放。露天堆放时,应采取防雨措施。
第3.2.14条 起吊浇注料预制块时,预制块的强度应达到设计对吊装所要求的强度。 起吊不配筋的拱顶预制件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砌体缝隙的宽度,应由设计规定。砌缝或预留灌浆孔,应用与其成分相适应的耐火泥浆或浇注料填充饱满,其受热面应勾缝。 

第三节 耐火可塑料

第3.3.1条 可塑料必须密封良好,保持水分。施工前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粘土质和高铝质可塑料可塑性指数试验方法》检查可塑料的可塑性指数。
第3.3.2条 采用支模法捣打可塑料时,模板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和强度,并防止在施工过程中位移。 吊挂砖的端面与模板之间的间隙,宜为4~6mm,捣打后不应大于10mm。
第3.3.3条 可塑料坯铺排应错缝靠紧。如采用散装可塑料每层铺料厚度不应超过100mm。 如供料单位的施工方法说明书中没有具体规定,则捣锤应采用橡胶锤头,捣锤风压不应小于0.5MPa。捣打应从坯间接缝处开始。锤头在前进方向移动宜重叠2/3,行与行重叠1/2,反复捣打三遍以上。捣固体应平整、密实、均一。
第3.3.4条 捣打炉墙和炉顶可塑料时,捣打方向应平行于受热面。 捣打炉底时,捣打方向可垂直于受热面。
第3.3.5条 可塑料施工宜连续进行。施工间歇时,应用塑料布将捣固体覆盖。如施工中断较长时,接缝应留在同一排锚固砖或吊挂砖的中心线处。当继续捣打时,应将已捣实的接槎面刮去10~20mm厚,表面应刮毛。气温较高,捣固体干燥太快时,其表面应喷雾状水润湿。
第3.3.6条 炉墙可塑料应逐层铺排捣打,其施工面应保持同一高度。
第3.3.7条 安设锚固砖或吊挂砖前,宜用与此砖同齿形的木模砖打入可塑料,形成凹凸面后,再将锚固砖嵌入固定。
第3.3.8条 烧嘴和孔洞下半圆处应退台铺排可塑料坯,退台处应径向捣打。 上半圆应在安设木模后按耐火砖砌拱方式铺排,并应沿切线方向捣打。 “合门”处应做成楔形,填入可塑料,并应按垂直方向分层捣实。
第3.3.9条 炉顶可塑料可分段进行捣打。斜坡炉顶应由其下部转折处开始,达到一定长度(约600mm)后,才可拆下挡板捣打另一侧。
第3.3.10条 炉顶“合门”宜选在水平炉顶段障碍物较少的位置。“合门”处应捣打成窄条倒梯形状空档,宽度不应大于600mm。“合门”口应捣打成漏斗状,并应尽量留小,分层铺料,分层捣实。
第3.3.11条 可塑料内衬的膨胀缝,应按设计要求留设。炉墙膨胀缝、炉顶纵向膨胀缝的两侧,应均匀捣打,使膨胀缝成一21直线。 在炉墙与炉顶的交接处,应留水平膨胀缝与垂直膨胀缝。膨胀缝内应坝入耐火纤维等材料。
第3.3.12条 炉顶“合门”处模板,必须在施工完毕停置24h以后才可以拆除。用热硬性可塑料捣打的孔洞,其拱胎宜在临烘炉时拆除。
第3.3.13条 可塑料内衬的修整,应在脱模后及时进行。修整前,锚固砖或吊挂砖端面周围的可塑料,应用木槌轻轻地敲打,使咬合紧密。修整时,以锚固砖或吊挂砖端面为基准削除多余部分,未削除的表面应刮毛。可塑料内衬受热面,应开设直径为4~6mm的通气孔。孔的间距宜为150~230mm,位置宜在两个锚固砖中间,深度宜为捣固体厚度的1/2~2/3。 可塑料内衬受热面的膨胀线,应按设计位置切割,宽宜为5mm,深宜为50~80mm。
第3.3.14条 可塑料内衬修整后如不能及时烘炉,应用塑料布覆盖。
第3.3.15条 烘炉前可塑料内衬裂缝大于下列尺寸时应进行挖补:烧嘴、各孔洞处3mm;高温或重要部位5mm;其他部位12mm。裂缝处应挖成里大外小的楔形口,洒雾状水润湿,用可塑料仔细填实。裂缝宽度在烧嘴、各孔洞处为1~3mm,高温或重要部位1~5mm,其他部位3~12mm时,可在裂缝处喷雾状水润湿,用木槌轻敲,使裂缝闭合,或填泥浆、可塑料、耐火纤维等。 

第四节 耐火捣打料

第3.4.1条 捣打料捣打时,应分层铺料。如用风动锤捣打时,应一锤压半锤,连续均匀逐层捣实。风动锤的工作风压,不应小于0.5MPa。
第3.4.2条 炭素捣打料可采用冷捣法或热捣法施工。捣打炉底前,应对炉基进行干燥处理并清理干净。采用风动锤捣打时,每层铺料厚度不应超过100mm。
第3.4.3条 炭素捣打料的每层捣实密度,应按规定的容重或压缩比进行检查。 注:压缩比(压下量松铺厚度×100%)宜为40%~45%。
第3.4.4条 冷捣炭素料的配制,可按冶金部现行的标准《高炉冷捣炭素料炉衬施工技术暂行规程(试行)》的要求进行。
第3.4.5条 冷捣炭素料捣打时的料湿,应比其结合剂软化点高10℃左右。
第3.4.6条 热捣的炭素料,宜采用成品料。捣打前必须将炭素料破碎,并进行均匀加热,加热温度应依成品料的混练温度而定。加热后的炭素料中不应有硬块。捣打时宜用热锤,料温不应低于70℃。
第3.4.7条 在炭素料捣打中断后继续捣打时,捣固体表面应进行清扫、打毛、涂刷焦油。
第3.4.8条 用煤焦油、煤沥青作结合剂的镁砂或白云石质捣打料,宜用热锤捣打。 煤焦油、煤沥青和骨料应在分别脱水和加热后混合,搅拌均匀。
第3.4.9条 捣打料如用模板施工时,模板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及刚度。连接件、加固件捣打时不得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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